把朋友丢出阳台致十级伤残?这玩笑开大了!
朋友间开玩笑、恶作剧很常见,
但有些玩笑可不能轻易开。
这不,三个好友相约出游,
结果却因为一个玩笑
闹上了法庭……
近日,
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
这样一起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。
基本案情
2020年3月,文某、王某与贺某、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驾前往张家界旅游,四人入住某度假村。
6日下午,贺某与文某、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间的阳台(离地约9米)聊天,期间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,贺某随口反击“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”,随后贺某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。
玩笑间,文某、王某一前一后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向阳台护栏,假装向外倾倒。阳台护栏受重力冲击发生断裂,王某、贺某滚落至房间下方的马路上。
事发时的监控视频
事故发生后,贺某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住院4天,花费医药费近5000元,该费用由度假村支付。3月10日,贺某出院并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,住院25天,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,其中度假村为贺某预缴了医疗费2万元。
经鉴定,贺某下颌骨骨折术后,遗留张口受限1度,构成十级伤残;左胫骨平台骨折,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术后,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,构成十级伤残。
贺某将文某、王某及度假村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。经法院核定,贺某的医药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。
法院认为
损害后果与文某、王某行为直接关联,两人应负主要责任
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文某、王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边缘,虽然主观上没有让贺某受到伤害的故意,但是客观上导致了贺某从阳台跌落致伤的损害后果,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。
文某、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,二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重大过失,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。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,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,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担事故30%的责任。
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补充责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”。
本案中,经实地勘察,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近十米,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,度假村虽对护栏有聘请专人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,但其作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,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,确保酒店内不存在安全隐患,保障酒店内消费人员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同时,根据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规定“上人屋面和交通、商业、旅馆、医院、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.2m”。而度假村陈述涉案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.04m,与国家标准不符,存在安全隐患。因此,法院认为,度假村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,酌定其对贺某的各项损失承担20%的补充责任。
贺某未制止、拒绝,反而刺激、迎合打闹行为,可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
本案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,对自身处于近十米高的阳台,被他人抬起作势往外扔的行为的危险性理应有正确的认知,应该意识到在阳台上嬉戏打闹容易出现意外,对自身安全应给予更多的注意,以防范意外发生。
本案中,贺某对于文某、王某将其抬起并往外扔的行为不但没有进行制止、没有明确做出拒绝的表示,还以“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”的语言刺激、迎合文某、王某的嬉戏打闹行为,从而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。贺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,法院综合考虑酌定减轻的责任比例为20%。
据此,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文某、王某各承担贺某损失30%;度假村承担贺某损失20%的判决。
贺某、文某、王某及度假村均不服判决,上诉至长沙中院,长沙中院经审理后,作出了维持一审责任比例划分的判决。
适当的玩笑可以增进感情,不过凡事应有“度”,开玩笑也是。因此,在开玩笑时必须掌握好分寸,注意言行,防止玩笑过了头,变成伤害他人的工具。开玩笑没有法律上的“豁免权”,开玩笑过头让人受伤,不仅伤害了朋友间的感情,行为人还将要为玩笑“买单”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来源: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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